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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12项优惠政策 鼓励大学生志愿者扎根辽西北

(2005-04-12 00:00:00) 来自:辽宁日报/王笑梅


    为鼓励即将服务期满的我省首批辽西北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扎根贫困地区,团省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12项大学生志愿者就业优惠政策。<br>
  这些政策主要是:

  首批2003年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工作,服务单位或本地区同意接收,县委、县政府应妥善予以安置;

  志愿者中具有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本人提出留在当地工作,不管是否有岗位编制,县委、县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

  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申请扎根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中取得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就业时可不受编制限制;<br>
  各受援县要从本地区大学生志愿者中选拔不低于40%的优秀大学生志愿者实现县内就业;

  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乡镇就业的,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相关政策;<br>
  通过建立各级政府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鼓励和支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主动留在辽西北贫困县的大学生志愿者到省定贫困县乡(镇)、村从事教育、卫生、农技等工作;

  对普通高校毕业的参加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领导小组按照1%的比例,在完成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中开展优秀大学生志愿者评比活动,获得表彰的优秀大学生志愿者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采用特殊职位考试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

  辽西北地区各级团组织在选人用人要优先从2003年大学生志愿者中选拔;获得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的大学生志愿者,本人自愿留在辽西北地区工作的,应优先安排;授予“杰出志愿者”称号的大学生志愿者,本人自愿留在辽西北地区工作的,县委、县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

  2003年招募的取得成人或自考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大学生志愿者,本人自愿留在当地,用人单位同意接收,人事、劳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聘用手续;

  大学生志愿者跨地区到辽西北计划服务的指定县就业,如有用人单位接收,县委、县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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