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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三大传统职能形成的历史轨迹 高等教育最初的职能是“教学”,是以综合性地传授“高深学问”为己任的。1809年,普鲁士教育部长洪堡筹建了一所载入史册的新型大学——柏林大学,将“教学和科研相统一”作为柏林大学的基本办学方针之一。它很快就演变成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办学理念,高等教育也因此派生出“科学研究”这一新的职能。1862年,美国颁布了被称为“里程碑”的“种子”法案——《莫里尔法》,直接推动美国高等学校走向为社会服务的道路。美国人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上,根据本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赋予高等教育的第三种职能,即“社会服务”。从此,高等教育在自身的历史进程中逐渐演变出来的教学、科研、服务三大基本职能为世人所认同。
高等教育传统职能遭遇挑战 “闻所未闻”的企业与高校合作方式,是8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面临的一个新的形势,也是来自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对传统高等教育职能的一种新的挑战。它要求改变原先那种由企业出资委托高校开发新技术或者企业直接在高校科技开发成果中选择性购买专利的传统做法,要求改变“社会服务”那种“供方”(高校)与“需方”(企业)关系,要求建立一种将高校的科技开发与企业的实际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体化”运行机制,从而使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人才培养能直接介入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中去,满足知识经济社会对高层次、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
“第四职能”与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转换 一、管理职能的转换。高等教育在管理方面亟待变革,大学校长需完成由“学术管理型”向“经济管理型”的转换。二、教育理念的转换。高等教育必须体现以学生为本位、以能力发展为本位的新理念,并在这新的理念的指导下对高等教育进行全新的改革。三、教育价值观的转换。第一,高等教育将会在科学的名义下极大地加强人文教育。第二,高等教育将会在创新的名义下极大地强调在实践中培养才干。四、其他一些重要的转换。在课程结构、学习模式、师生关系等方面也会发生重大变化。<br>
“国际合作:高等学校第四职能”述评
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推进, 有的同志提出高等学校“第四职能说”,认为“国际合作应当成为21世纪高等学校的第四职能”。我们的观点是:国际合作是世界高等教育国际化潮流下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国际合作不能作为高等学校的第四职能。为什么国际合作不能成为高等学校的第四职能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作较为具体的考察。
一、认识上的偏差:从高校职能演变来考察 从大学职能演变的历史来看,高等学校的三大职能并非从大学产生之日就相伴而生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演变形成的。从高等学校职能概念的界定及其发展历史两个角度分析:首先,国际合作并非高等学校系统应有的作用,也并非高等学校内部人们通过教学、科研等活动就能实现的;其次,高等学校的三大职能的划分都是从同一层面而言的,三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补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而国际合作是指“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与三大职能作为高等学校的作用(或功效)层面相比,不在同一层面。把这种不在同一层面的四者并列作为高等学校的四大职能可能有失科学性。
二、理论上的乏力:从已有高校职能观来考察 持“第四职能说”者的理论依据之一,就是早在有几年前的有关文献中已经出现了有关“国际合作”新职能的提法,列举的文献主要有三种。但若仔细分析,这些均不能成为持“第四职能说”的理论依据。总之,把国际合作作为高等学校的第四职能不太科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
三、实践上的缺失:从适用性来考察 (一)不同国家高等学校国际合作的不平衡;(二)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国际合作的不平衡;(三)国际合作中的人才流失问题。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国际作合作是世界高等教育国际化潮流背景下高等学校所必须重视的重要方向,但国际合作很长一段时期内不可能或许根本不可能成为高等学校的第四职能,“第四职能说”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缺失的。(2000年第6期《江苏高教》沈广斌/文)
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义
近年来,高等教育研究中一些新概念的运用,不仅丰富了高等教育学的概念体系,而且拓展了高等教育研究的领域。为增进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科学性,有必要对某些概念的使用进行清理,并给与规范的解释。
一、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并不是特别针对高等教育的具体事务,而是带有普遍适应性的一种管理方式。行政管理可以是学术事务的管理,也可以是非学术事务的管理。因此,把学术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对称概念是不能成立的,两概念不能同时并列使用。行政管理是以管理方式和机制命名的,而学术管理却是以管理内容命名的,两概念的内涵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不能互为对立面。
二、学术民主管理与学术行政管理 学术民主管理和学术行政管理也是一对实体概念,各有其确定的涵义。学术民主管理是一种传统的西方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大致包括以下几重涵义:第一,学术民主管理是教师的传统权力;第二,管理的领域越来越集中到主要学术事务;第三,高等教育管理各层次的学术民主管理机制健全完备,运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第四,学术民主管理与学术行政管理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第五,学术民主管理的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学术行政管理的涵义包括:第一,“校长治校”、“教师治学”的观念影响深刻且广泛;第二,行政管理系统几乎包办所有学术事务的管理;第三,学术管理的决策权集中在上层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学术民主管理作为学术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发挥作用,其影响的局限性很大。
三、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 从定义本身来看,行政权力是以行政管理体制为基础,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依归,由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所行使的一种法定权力。当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被授权管理学术事务时,她或他就获得了学术管理权力,即学术权力,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也就成为了学术权力的主体。因此,把学术权力仅仅定义为由教师所行使的管理权力,是缺乏说服力的。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都是具有确定涵义的实体概念,其释义应当从高等教育管理的实际出发,避免主观随意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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