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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高等学校依法办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是当前高校管理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因不服学校退学处分或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的学生把母校告上法庭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权利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分析入手,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建立合法、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高等教育法律供给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br>
关键词: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学生权益;权益保护<br>
近几年来,随着建立法制国家目标的逐步实现,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在高校学生中因对学校“退学”、“丌除”等处分以及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行为不服,为了维权而诉诸于司法救济把母校告上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的审理除了起到个别救济和纠正的功效之外,还直接引发了我们对依法办学坏境下,高等学校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深刻思考。诸如,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大学应如何依法治校?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法律效用有多大?学生的权力地位如何?学生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高等学校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转变高等教育的计划经济思想影响严重的现象,做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br>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权利冲突现象分析
分析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的现象,主要反映在学校的行政管理、学籍和学位管理以及后勤服务三个方面,最终表现为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效用与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br>
1.行政管理方面<br>
学校依据校规校纪对学生同常生活进行管理,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就此问题学校和学生认识、观点不一致容易引起纠纷。<br>
例如:1999年11月,湖南某高校的六名男、女生曾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六名学生以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br>
2002年11月西南邮电学院一对大学生情侣外出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两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遂起诉校方。<br>
在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除了上述典型例子之外,诸如男女生混寝、男女合伙外出租房等问题都是学生管理中的热门话题。为此学校有关部门为了保证正常的校园秩序规定了很多“不准”,比如禁止学生谈恋爱违者罚款等;还有的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这些举措虽然是校方不得已而为之,但却有忽视学生权益保护的问题。虽没引起大的纠纷,但在学生中反响不好。<br>
2.学籍、学位管理方面<br>
近几年,因考试作弊不服学校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庭的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下半年全国就有7起因考试作弊不服学校处分而告母校的。<br>
2001年6月福州大学女生穆某在期末考试中找人替考被发现。2002年1月,福州大学给予穆某勒令退学处分,拒绝发给她毕业证和学位证。穆某将母校告上法庭,一审法庭驳回穆某起诉,穆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福州大学败诉。2004年1月,福州大学提起行政申诉,官司打了两年至今谁胜谁负难料。<br>
在学籍管理方面还有诸如学分制收费问题,补考、重修、降级收费问题等等。<br>
在众多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中都有这样一项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都将不授予相应的学位。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完成规定的教育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中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br>
①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本门知识和基本技能。<br>
②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br>
第五条和第六条以相同方式规定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关于学位的授予都没有与行政处分相挂钩的条文。<br>
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看,行政处分与学位挂钩其法律依据欠缺。<br>
3.后勤社会化服务方面
在后勤社会化服务引起的纠纷虽不像前两项那样激烈,但学生因此上访、引起媒体炒作的为数不少。因为这方面问题还涉及到校园稳定和学生安全问题,所以显得更为重要。<br>
在后勤社会化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物价问题,这类问题多发生在社会上开发商外建学生公寓的定价问题。比如4人问学生公寓物价部门定价为每人、每年800~1200元(以辽宁为例)。问题是:第一,在制定这个价格中800~1200元差价很大,一般开发商都按上限1200元收取公寓费。这其中房间的大小、内部设施如何没有明确的规定。<br>
第二,这个价格之中包含的服务项目规定的不细致、不明确。比如,水、电消费的规定等没有明确说法。除此之外,其他配套服务,政府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好与坏全凭开发商良心运作。<br>
二、学生作为教育主体现实特征分析平等的主体关系
学校的教育主体有两个,一是学校,二是学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立学校是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授权组织。为保障教育公务的顺利实施,法律授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当它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它与学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f白J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③在双轨制办学体制下,随着自主招生和就业市场化,高校运作更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办学自主性更加增强,高校所担负的行政职能越来越有限。一方面,高等教育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按社会分工规划为服务行业。从这个角度看高等学校向社会提供的是服务。而另一方面,在校大学生是高缴费(虽不是全部教育费用)上大学,公寓社会化,学生全额缴付公寓住宿费。从这个角度看,学生是消费者。消费者与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当然是地位平等的“交换”关系。因此实现大学生身份特征具有二重性:一是学生,作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二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享受学校提供的教育及其配套产品或服务。<br>
因此,高等学校应履行向学生提供优质的高等教育及其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在校大学生享有享受学校提供的高等教育及其配套服务的权利。两个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br>
2.不平等的主体地位<br>
在现实的高校管理制度中,学校与学生两个相对主体之间大多存在着地位的不平等。与学校一级组织相比,作为单体的消费者——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学校,在设计教育管理制度过程中,多从便于学校管理的角度出发,少有政策出台是由学生参与讨论并取得学生认可后实施的。很多关于处理学生决议没有给学生申诉的机会,学生一经出现违纪过错就只有等待处理。即使准许学生申诉,学校内部没有,也不可能设立学生认为是中立的仲裁机构,学生申诉维权的希望难以实现。在高校中学生参与校务管理的为数不多,即使有学生参与校务管理的,其实质意义和效果并不明显。此事更无法律保证,只凭领导的兴趣而定。<br>
3.信息不对称与学生权益损失<br>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是以学生权益损失为代价的。<br>
(1)自然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如同市场交易中的供需双方,学校对于学生有着相对充分完全的信息。如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政策目标、学校自身的发展状况、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水平、学科发展状况、专业就业状况、课程设置情况等等。而学生对于学校如同市场上的商品购买者,对于学校的了解只有听取学校的宣传,是否就读某个学校、某个专业只有因此来做决定,至于其他数方面只能听之任之了。<br>
(2)制度产牛的信息不对称。如果说按照现行的高考录取制度对于考生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达到极端的话,它对于成绩好的学生不一定考入好的理想大学;对于学校来讲,因此而不一定录取到好学苗。由于这种人为设计的制度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学生和学校双方的权益都受到损失。但是由于学校选择余地大,而对于学生是唯‘选择,这样对于学生权益的损害是无法弥补的。<br>
如果说现行高考制度是现实社会的无奈选择的话,那么在高校管理制度建设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是完全可以改变的。在高校现行管理制度中,很多政策缺少律依据,而且尚有明显损害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仍被学校理直气壮的执行着。如前所述的,学生处分与学位挂钩;学分制及降级收费制度、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对学生处分没有申诉的机会等等。这种现象不仅明显损害学生权益,对于依法办学的趋势所不容,也必然会给学校带来更多的麻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大学生在校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充分实现。在高校管理中,对于学生应一切公丌,完全可以达到学校与学生的信息对称共享。<br>
三、依法办学与法制建设
在充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为学校应当如何作为呢?学校的利益和管理的权威又如何保证呢?
在分析学校屡屡作为被告且大多以败诉告终的结果时,可推论出两种可能:一是教育立法不充分;二是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这表明依法办学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二是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要有法律依据。即依法办学的概念解释为,法律供给(立法)要充分;学校要依法办事。<br>
1.法律充分供给是高校依法办学的基础
高等教育立法不充分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仅为处理考试作弊问题教育部就曾多次以明码电报的形式下发处理规定。这种法律供给不充分是产生各种纠纷的重要原因。而且在以前的教育立法研究中偏向于教育立法成果(本文之中的教育法),轻视对教育法制现实问题(行动之中的教育法)及教育主体权利义务的研究。这就导致教育教学实践应用的法律、法规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br>
高等教育立法不足说明高等教育改革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加大高等教育改革的力度,促进高等教育立法。<br>
从目前情况看,高等教育法规总量少,且多集中于中央政府的立法。地方性涉及高等教育的法规更少,这一方面说明高等教育的计划性强、市场性差、政府职能转变地慢;另一方面,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作用不足。中国民族众多,地域广博,区域性、民族性的气候、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及省情、市情都差异很大。因此根据不同地区、民族特点,加强地区人大对高等教育的立法供给作用,保证高等学校有法可依十分必要。<br>
从办学方面看,由于高等教育改革的滞后,学校的法制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很多学校对章程建设不够重视。这首先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学校要设立自己的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规定。大学章程是人学申请设立为法人的基本条件,是学校的宪法,对此都可有可无,那还如何谈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由此可见,依法治校还有很多工作要做。<br>
2.依法办学是维护学校权益的保证<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学校具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等九项权利。<br>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了学校自主管理的权限,但是如何保证学校规章制度,在对学校进行自主管理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呢?
对此问题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高等学校合理设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其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保证其合法性。学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实行自由载量权力时,还要保证其合理性。例如在处理《普通高等学裳芾砉娑ā分械木妗⒀现鼐妗⒓枪⒘粜2炜础⒗樟钔搜А⒇⒊Ъ攘畲砉娑ㄊ隆U饩鸵盐掌洹岸取北Vぱ9嬲轮贫鹊暮侠硇裕匆恍┕娑ㄓΦ笔识龋绕涫枪赜诖淼墓娑ú荒芑峄兀鸷Φ笔氯说恼比ɡ6牵叩妊D诓抗芾砉嬲轮贫扔行缘耐獠勘U稀1Vふ庖坏悖行У陌旆ㄈ缜八觯焊萸虿钜斓奶氐悖岷鲜∏椤⑹星橛傻胤饺舜蟠硌A⒎ǎ蛎魅纷龀鲅D承┕嬲轮贫确尚в谩<从梅啥杂谘D诓抗芾淼墓嬲轮贫茸龀雒魅返墓娑ǎ罕热缭谘Ъ芾碇泻蔚惹榭鲇Ψ⒈弦抵ぁ⒀恢ぃ蔚惹榭霾环ⅲ缓畏迅檬眨畏巡桓檬眨谎弦凳鼻费Х训摹⒒共簧洗畹氖欠裼Ω每鄯⒈弦抵ず脱恢ぃ谎幼≡谛M夤⒂ο碛泻蔚热ɡ榷加υ较钢拢阶既吩胶茫梅傻男问饺范ㄏ吕础V醒胝κ谌ǖ胤秸庋⒎ǎ胤秸鞫斡敫叩冉逃⒎ǎ裨蛘胁蛔魑印?br>
四、转变观念自觉维权<br>
宪法赋予了公民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职能,高等教育是实现人权的手段和过程。因此,高等学校要为公民完善自己、实现自身权利而服务。<br>
1.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观念<br>
高等学校是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个性健康成长为己任的。为此,高等学校就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的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改变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平等,确立学校以学生为中心,把学生视为具有独立人格、与学校对应平等的主体意识。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学校内部管理中要够清楚的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能认真履行。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中注意尊重、维护学生的权利,严格依法办事,讲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觉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br>
2.学校管理和学生权利救济要适应教育性要求<br>
高校管理特别是对学生的处理,应是教育和惩戒州结合,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例如,对学生犯错误,在初犯时就应及时给予适当的教育,以达到纠正不良行为的目的;对于继续犯错误的学生,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惩戒性纪律处分,目的是提高犯错误学生对问题的重视程度;对屡教不改的学牛,在强化教育的同时,可以加重惩戒或处罚。以达到教育其本人的也教育他人的目的。另外,对学生的所有纪律处分多应设置期限,如:留校察看一年。期限截止是根据犯错误学生的表现,重新讨论取消或延长处分。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处分学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促进和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争取撤销处分。这样的管理过程,也就体现了教育性。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在初始时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直至十分严重时给予严厉处罚,甚至把学生“一棍子打死,,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这样的管理过程就不能说有教育性,不应是学校管理所应采取的方法。正如有学者指出,学校管理包括处罚,应充分体现教育功能而不是行使警察权利。对学生的惩戒或处罚是为了教育,惩戒的形式必须和教育的目的相适应。<br>
学生权力救济制度应成为法治状态下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有关学生权力救济的制度设计,在考虑对学生全力提供最有效和最公正的救济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教育性的需要。从教育的目的出发,使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在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校外救济途径之前,首先能通过完善的校内渠道得到救济。学校自身应具有符合其教育性质要求的问题解决途径和相应的纠纷化解机制,而不是简单化的教唆词讼,所有的问题都请求法院裁判出谁输谁赢。因此,若从法律上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的学校纠纷调解或仲裁前置制度,也应视为合理的和必要的。<br>
在学校这种以实现教育目的为其基本宗旨的特殊组织中,一切管理工作都应服务于教育和培养人这一学校的组织目标,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并体现在学校的一切事务当中,一切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维护学生的利益出发,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学校的自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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