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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德育的新视角一公民教育

(2004-08-09 00:00:00) 来自:大连外国语学院社科部/杨冬


    中文摘要:本文从公民教育的社会背景出发,澄清了公民和公民教育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公民教育的措施为:创造一个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公民教育要特别突出权利意识教育和创新教育;在学校中建设包括公民教育和公民训练在内的公民教育课程体系。<br>
    关键词:公民公民教育

    在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目标之一,而真正的民主制度的载体是理性、积极而又具有公共精神的民主公民。所以,梁启超先生在其撰写的《新民说》中提出把培养“新民”(即公民)作为“今日中国第一要务”①而合格的公民的培养决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故美国公民教育之父贺拉斯.曼有句名言:“建共和国易,造共和国公民难”。在合格的公民的培养中,公民教育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受到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在我国,随着公民和公民教育作为社会焦点问题的提出,有关我国公民教育如何开展的讨论在学界逐渐展开。本文试图从我国公民教育的背景及必要性出发,进而澄清公民及公民教育的内涵,从而对我国公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作一些粗浅的分析。<br>
    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信息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等重要的社会变迁,是  中国处于发展的重要关节点上。公民及公民教育之所以成为社会和理论关注的焦点,正是我国现代社会的&nbsp; 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发展对参与这些发展的的实践主体即公民人格素质要求在教育领域的  反映。一位公民教育能塑造一种新的具有现代性的公民,为新的社会机制的运行提供一种支撑。因此我国&nbsp; 在社会变迁中有必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公民教育。<br>
    首先,公民教育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br>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这一过程促进  了原来的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结构向国家、社会的二元平行结构转变,公民拥有了更多的政治、社会权利,其参与政治,社会事务的热情也愈加高涨,这些变化增强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强化了公民的主体&nbsp; 地位,尊重了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充分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但是这一转变的过程也要求公民进一步强化理性和公共参与的精神,曾强主体意识,勇于承担义务的实践主体,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公民教育,使公民树立健全的权责观念,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br>
    其次,公民教育、是我国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需要。<br>
    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曾经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多数人主张废除人治,实施法治,到了现在,依法治国以被党和政府作为一项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因为“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民进步的重要标志”。②。但是,我国有两干多年的人治传统,其影响仍或多或少的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在社会心理层面就表现为沉重的“私民意识”,显著的“私民”人格特征。如,由于重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而重视宗族戚党,邻里乡谊。因此在人的观念中就形成了对家族的过分关注,而否定与个人与社会、国家的结合。许多有识之士认为中国人缺乏公德,社会与国家观念淡薄,原因便在于此。即使再现代,许多人对于这种“私民”的习惯仍习以为常,其影响可见一斑。如果不消除人治传统和私民意识的影响,群众的思想观念就很难达到法治社会要求,其建立也就缺乏群众基础,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手段之一就是在全社会开展以平等、自由、民主与爱国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教育,培育与法治社会向匹配的现代公民意识。<br>
    三、公民教育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客观要求。<br>
    精神文明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与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建设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关系跨世纪宏伟监图的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所以说公民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要具有公民意识,自觉接受公民教育。各个单位、各类组织也应开展各种活动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纪律意识与法治意识等。<br>
    公民是公民教育的核心概念,只有对公民的本质有理性、深刻的理解,才能领会公民及公民教育的实质精神。<br>
    公民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历史性。公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用以指城邦国家里居住在市内,享有国民权利的市民,与居住在城郊,从事劳役的奴隶相对而言”。⑨这里的公民仅指在城邦中拥有比被保护民、臣民更多的社会参与和政治经济权利的特权统治阶层。17、18世纪英国的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等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时的公民已包含了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物的涵义。在现代社会中,公民这一概念一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术语。随着对公民、公民教育研究的深入,学界对于公民的概念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观点。“如Morris:jamowote所说:公民就是之一个人,他对特定的政府负有义务,而同时又有权获得该政府的保护及享有一定的权利”。④(这一观点虽然正确的揭示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把公民的权利义务仅框定在公民——国家的关系中,其范围过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管理已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公共领域,许多公共领域有众多的带有自治性质的第三组织来管理,入大学的自治、社区的自治等。这些自治性组织都是以公民参与、行使公民权为基础的,而这些公共领域又是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br>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⑤此观点虽然揭示了公民的本子特征之一是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但其“没有明确指出公民的本质特点是政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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