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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找工作有章可循高校就业方案及有关派遣规定出台

(2004-05-22 00:00:00) 来自:辽宁日报/张薇


   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在即,省教育厅日前出台2004年普通高校就业方案及派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高校毕业生所关心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说明和解答。
  
  定向生不得截留或改派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定向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
  
  地区联办可跨区就业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本人申请,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跨地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仍可派遣师范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并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按就业方案进行派遣,在择业期内回生源地的毕业生仍派遣到各市教育部门。公安类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安类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果在非公安系统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
  
  结业生自主择业 。结业生找到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可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补考合格,凭毕业证书和学校证明可换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研究生按规定范围就业国家计划内的统分毕业研究生要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研究生原则上要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定向委培生要按招生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就业,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动向的呈报省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
  
  毕业生因病可延期毕业生离校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派遣。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派遣。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没具体就业单位的将其档案和户籍转回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已就业但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内将其退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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