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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毕业就业学生可落户生源地

(2004-05-20 00:00:00) 来自:东北新闻网/王远


  今年,辽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对少数用人单位恶意违约、发布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利益的,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予以公布。18日,省教育厅出台了2004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派遣等相关的政策。

  不同人有不同就业办法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3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

  地区联办定向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本人申请,可跨地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对1999年招生时确定为5年制的专科毕业生,在2004年毕业时,仍由各市教育部门安排就业。对接培养的基础教育本科师资班毕业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整改派。

  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可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研究生:原则上要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凡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自费留学不负责推荐就业

  在审批派遣时,对在校保留档案、自谋职业、自费出国留学、升学等毕业生不再签发《就业报到证》。实行学分制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派遣手续。自费留学的毕业生,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申请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已不再隶属于原就读的学校,因此,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只负责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

  毕业生可落户生源地

  已同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无法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毕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凭省教育厅证明将户口落回生源地。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学校同意,凭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回生源地办理落户手续。

  对驻沈阳地区的中、省直用人部门及沈阳地区非国有单位将采取一次性发放《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的办法。毕业半年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收费更加透明化

  今年毕业生派遣的收费,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项目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向毕业生乱收费,对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各高校和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到省、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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